「活摘器官」是指沒有依法經過判定程序、非自願的被取下器官,就我所知,在台灣是不可能發生的,台灣的醫院無論是自律還是外部約束,都非常的嚴謹。醫療人員療解這些「前置作業」、「半夜手術」,其實是為了受贈者能夠獲得狀態更好的器官。但是法醫和檢察官是否能夠瞭解,這些「求好心切」,其實是不得已的事、也沒有違反器捐程序呢? 
「活摘器官」是指沒有依法經過判定程序、非自願的被取下器官,就我所知,在台灣是不可能發生的,台灣的醫院無論是自律還是外部約束,都非常的嚴謹。醫療人員療解這些「前置作業」、「半夜手術」,其實是為了受贈者能夠獲得狀態更好的器官。但是法醫和檢察官是否能夠瞭解,這些「求好心切」,其實是不得已的事、也沒有違反器捐程序呢? 